第五十六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论证、听证、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