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未按期限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