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三十一条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未按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