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未按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