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三十条有效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提案人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