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立项会议,听取项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对立法建议项目的说明,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时机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

立项会议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立项会议。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