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立项会议,听取项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对立法建议项目的说明,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时机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立项会议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立项会议。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