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有效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项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供法规草案。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立法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