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度;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规定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除前款规定范围外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