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