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应当同时告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