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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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