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