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