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