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要求解释的具体地方性法规条文、该地方性法规条文在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要求进行解释的理由等。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