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牡丹江人大网以及《牡丹江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