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