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组织论证、听证,应当将有关材料提前发放并邀请起草单位和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