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