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患者或者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急救设施、设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者“120”名称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不按规定避让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通行等行为,由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