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者“120”的名称;

(二)恶意拨打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占用急救呼叫线路;

(三)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通行;

(四)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

(五)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