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当主动让行。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院前急救信息化建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与智能交管平台联动,提升急救路线规划的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