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拖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其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民政等部门核查后,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