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执行急救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当配备三至五名随车人员,包括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以及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担架员等辅助人员。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