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车辆限载、限速、限宽、限高等措施,保障堤防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