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