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多个产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窨井盖权属不明的,实际使用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多个实际使用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实际使用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他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属于前款第一、第二项情形,窨井盖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分工。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