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的制定、修改的议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和地方性法规案。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