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