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