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