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