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