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