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条件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或者干预、阻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三)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