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收集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四)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