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前款所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