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