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显著区域内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