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显著区域内公示一次,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