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