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