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一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