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氛围。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