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