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

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开放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推动交通运输的市域统筹化、沪苏同城化和长三角一体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