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数据(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探索桩基工程和主体工程施工许可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总承包单位,承诺自愿承担规划变更或者设计方案调整风险并依法建设的,取得桩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后,可以申请桩基施工许可。
根据施工图审查改革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实行免审承诺制。对已经作出施工图免审承诺的项目,不需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就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和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工作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工作。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