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健全出让、转让规则。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