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