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企业生产经营、创新提供便利。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