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层法治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实施村(社区)“法律明白人”等社会法治力量培养工程。引导“法律明白人”等社会法治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收集社情民意、调解矛盾纠纷和引导法律服务、辅助社会治理等基层依法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