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六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