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