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六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