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融合办理,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